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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发表于 2019-12-18 08:31: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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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新个税法加重了自然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自主申报法定义务。同时给了自然人纳税人很多福利,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能够充分运用,将达到很好的节税效果。
        居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项,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年满三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即纳税人如果有两个符合标准的子女,每个月可以定额扣除2000元;无论纳税人子女是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还是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均可扣除。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并且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四、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如果主要工作城市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五、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按标准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是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六、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可享受的扣除项目因人而异,单身人士可享受住房或教育相关的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或可享受更多扣除。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一方面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减负力度明显;另一方面,具体操作力求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缴税,总体上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纳税人在享受减税红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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