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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员工受伤企业不认账 工资卡在手赢了官司

发表于 2010-8-21 19:58: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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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姑娘小丽(化名)在厂工作时受伤,虽经治疗,右手中指还是断了一截。事后,小丽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却碰到难题——原来,因小丽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声称小丽早就不是该厂员工。近日,江阴市法院审结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判决确认小丽与该纺织厂2009年7月15日时存在劳动关系。

  小丽是安徽省宿州市人,2008年7月,刚满18岁的她来到江阴打工,进了当地一家纺织厂从事倍捻工作,月工资950元,每月由会计从银行转账到其工资卡上。2009年7月15日,小丽工作时右手卷进机器,当场导致右手中指被截,厂里的人赶紧将其送进医院,但小丽的右中指终没能接上。事后,当小丽向厂里申请工伤赔偿时,纺织厂却一口咬定,小丽在6月份已经离开该厂,现不是该厂员工。万般无奈之下,小丽将工厂告上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丽提供了纺织厂为其办理的暂住证、同事小杨的书面证词以及自己的工资卡三项证据。由于小丽暂住证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6月,不能证明其与纺织厂在7月存在劳动关系;而同事小杨虽然出具了书面证词,但却拒绝到庭作证,法院不能将其证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小丽提供的工资卡,是该纺织厂在2009年7月份为其办理的,并在7月11日开户当日即存入950元工资,法院从常理推定该卡为纺织厂办理开户,认定小丽在2009年7月15日时,与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前述判决。

  审案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时,能否收集提供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因此,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与自身权利有关的、真实的、合法的证据。比如,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是工卡、工牌、工资单、发放薪资的存折等。

来源: 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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