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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普遍”要求 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

发表于 2010-8-25 10:34: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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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王兆国同志在代表党中央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正确领会和把握“两个普遍”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将其用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是摆在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两个普遍”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的理论指导性

  “两个普遍”的要求,是适应当前形势任务需要,立足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实际,总结工会维权工作实践经验,推动工会工作改革与创新,切实解决工会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根本性举措,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起来,怎样更好地发挥工会作用”的科学回答和重大突破,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深化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

  “两个普遍”的提出适应了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但在一些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影响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和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局部地区和个别企业还很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由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企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也对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复杂,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是,一些地方的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维护者;或者说虽然组建了工会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本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成了“挂牌工会”、“空壳工会”,或不被职工所认可,或被职工群众所抛弃。所以,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现实需要看,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让职工群众有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通过“两个普遍”,真正让工会组织组建起来、运转起来、活跃起来,否则,劳动关系矛盾就会缺乏一个正常的化解途径,甚至会出现劳动关系矛盾不断积累,企业内部问题外部化、经济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最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两个普遍”的提出是对新时期工会组织职责作用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申明,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始终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创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方式方法。比如说建设职工之家、开展集体协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工程、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等等,但这些方式方法之间有什么内在的逻辑关系?应该以哪种方法为主线?“两个普遍”对此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工资是职工经济权益的核心,将“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相提并论,说明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是基础,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普遍建立工会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新时期工会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就应该以主动依法大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线来统领工会各项维权工作。

  “两个普遍”的提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深化和发展。2003年,全总十四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了“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新时期维权观。如果说“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是对维权方式方法的新要求,那么,“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则是对维权重点内容的新界定。“组织起来”就是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加入工会;“切实维权”最主要的就是要“主动依法科学”地“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这样的理论发展和深化脉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维权的方式方法、重点内容的指向性越来越明确和具体,为各级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提供了理论遵循。

  “两个普遍”之间是互为基础、相互促进的逻辑统一体

  纵向看,“两个普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横向看,两个“普遍”之间也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是辩证统一体。全面客观把握“两个普遍”的内在联系,对于深刻理解和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客观要求和主要目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建立工会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就谈不上发挥工会桥梁纽带和支柱作用,也谈不上有力量去表达和维护。不能普遍建立起工会组织,缺乏一定程度的组织覆盖面,“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会由于缺乏组织基础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工会组建是手段不是目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如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工会组织建立得再“普遍”,也不过是“挂牌工会”、“空壳工会”。而且,如果不能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充分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建立得越“普遍”,职工的认可度反而可能更低。这就要求必须全面客观把握“两个普遍”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通过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组织基础,又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工会的组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做到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虽然“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是“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但建立工会组织并不等于就能够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不等于切实发挥作用。两个“普遍”从逻辑上有先后之分,从困难程度上也有难易之别。相对来说,建立工会组织容易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真正让职工感受到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作用则更难。由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质上是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博弈和共享机制,对于习惯了单方面决定劳动者薪酬待遇的企业经营者而言,正常开展集体协商可能是一个“放权让利”的过程,自然会遭遇更多更大的阻力。对于组建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是,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无条件的,根据职工的意愿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和“可以”在语义上的差别,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难易程度上是有差别的。此外,工会组建是职工单方面的意思表达,只要工会组织上下齐心协力推动,就可以势如破竹地、在短时间内实现“普遍”建立;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和意愿,要实现“普遍”开展,相对而言就更为困难。另外,“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间也存在着不完全对称的现象,即虽然通常情况下,组建工会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没有组建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上加难,但也存在着建会的企业未必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未必不能被工资集体协商所覆盖的现象,这既涉及到工会组建问题,也涉及到理顺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关系问题。

  这也充分证明,组建工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作用,决不能只追求组建率、入会率,不重视工会应有作用的发挥。因而,这就要求在落实“两个普遍”的过程中,既要抓好组织发展,又要推动企业建立协商机制,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追求“两个普遍”的数量又要保证质量;既要稳扎稳打又要突破创新,把握好两者之间内在联系。
  落实“两个普遍”需要不断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

  “两个普遍”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下一步关键是要集中精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当前,特别需要大力推动工会工作的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感召力。

  创新工会组织体制,筑牢工会工作基础。“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难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中小企业。要在这些领域实现突破,就要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深入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着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不断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切实提高工会组建质量,特别是要把贯彻落实自上而下的组建要求和积极启发职工群众的入会自觉性、主动性结合起来,最广泛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当前,针对一些县区内非公有经济比重大、企业规模小而分散、职工流动频繁、劳动关系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等实际情况,短期内要求每个乡镇企业的基层工会变得十分健全完善确实有一定困难。因而,可以根据职工队伍的分布情况,依托工会工作比较好的单位,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通过大力组建行业工会联合会,来实现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覆盖,进而建立健全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行企业工会职责,还应健全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机制。这样做,虽然表面上看有些企业并没有直接建立工会组织,但从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发挥工会维权作用的角度看,这样的工会组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工会组织和企业行政方直接博弈的尴尬,由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的行业工会联合会或上一级工会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内容,协商的结果适用于同行业的所有企业,反倒更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更有利于推动“两个普遍”的贯彻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创新工会工作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按照“两个普遍”的要求,应该积极探索创新工会工作的运行机制,形成集中力量抓重点工作的工作格局。一方面要求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的组建上,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从而充分激发企业工会活力、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尤其应当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和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使得既能把那些真正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开展维权服务、善于协调劳动关系、得到广大职工信任的人被选到工会领导岗位上,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坚定地站在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前列;另一方面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也应该积极探索在机构设置上如何更好地围绕“两个普遍”的要求,从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出发,按照集中抓重、设置合理、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创新。只有打破不合理的条块分割,做到机构体制适应任务而不是任务适应机构体制,分工适应工作而不是工作适应分工,才能使各个部门的工作都能主动地与“两个普遍”的重点工作联系起来,自觉地围绕中心工作来开展,有效地以中心工作带动部门工作,形成抓重点的工作合力。

  丰富工会活动内容,抓住关键带动全局。当前形势下,贯彻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工会组织应当多研究点政策,多研究点法律法规,多研究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向工会提出的新要求,而不是只停留在多搞一些具体活动上,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就是说,工会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具体活动,同时也应该让这些活动能够为“两个普遍”服务。“两个普遍”是真正能够牵动全局的重点工作,只有在抓好工会组建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抓住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关键举措,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把工会各方面的维权工作带动起来。比如说,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工会组建工作的推动作用毋庸赘言。又比如,作为开展集体协商成果的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就从制度上把职代会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结合起来。再比如,开展集体协商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要求工会干部不断提高能力水平,增强业务素质,这就会相应推动各级工会组织不断加强工会干部整体素质建设,逼着工会干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协商谈判能力、纠纷调解能力、思想疏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媒体运用能力等。

  创新舆论宣传模式,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两个普遍”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立足和服务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离不开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工会本身具有的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和发扬善于做职工思想工作的传统,不断创新舆论引导模式,以职工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职工积极、有序参与推动“两个普遍”的贯彻落实。一方面,应启发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现状和性质,增强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通过工会组织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还应引导职工积极参与集体协商,通过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科学地确定工资增长的标准、程序,既不断增加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使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又确保职工不提出超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可承受程度的要求,确保“两个普遍”的要求在职工群众的积极、有序参与之下顺利得以贯彻落实。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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