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实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合肥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开始组织实施。
《办法》实行“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凡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均可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两类工伤职工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康复效果明显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在康复期间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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