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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全票通过

发表于 2020-4-8 14:42: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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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涉及千家万户,共40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列举细化了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并首次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列入施暴方式。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实施的侵害行为。

       细化了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增加规定: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第39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有关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条例补充完善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送达、定期查访、违反告诫书的处理等规定。

       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条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如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成为临时庇护场所。

       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建立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对基层群众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打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设立首接责任制。规定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建立法院跟踪回访制度。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形成反家暴工作“闭合圈”。

       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还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增强了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记者 王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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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8 14:43:0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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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09:10:2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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