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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适用范围
《规定》增加了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这其中,包括了女农民工。
2、延长了产假假期
《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将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14周),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规定》予以明确。由于实务中,晚育女职工还享受晚育奖励假,具体由地方政府规定。比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3、细化了生育津贴的支付渠道
《规定》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