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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本报对江苏省两起职工上下班途中死亡的案件进行了报道。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南通,职工杨某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认为其绕道属合理下班路线,认定为工伤;第二起发生在徐州,职工李某在上班途中遭本单位待岗职工雇凶杀害,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在上述案件中,同样是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死亡,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导致两起案件中的劳动者一个获得了工伤待遇,一个没有获得。司法实践中,类似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无论是在劳动争议中,还是刑事案件中都不在少数。
比如,一些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件,有的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最高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不逃逸、认罪态度良好、赔偿积极、争取到家属原谅,可能获得缓刑;有的法院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缓。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多取现金的案件,有的法院认为属于一般的盗窃罪,有的则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
同案不同判,原因何在?
从浅显层面说,是相关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工作、学习经历的仲裁员、法官对一起案件、同一个法条的理解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了自由裁量后得出的结论不同。
进一步而言,是某些法规规定的不尽周严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以“上下班途中”工伤为例,试想,如果《工伤保险条例》能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合理地绕行也算途中”、“偶尔提前下班也算合理的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司法审判的结果或许就不会如此迥异了。再如,如果有关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机关能够尽早对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性质给予明确界定,对其发生故障可能引发的案件有预判,那么有关“许霆们”的案件或许就不会有如此大的分歧了。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利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跟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现实,不断多样的犯罪手段和技术相比,法律可能永远是滞后的。换句话说,再精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完全预见未来的犯罪和纠纷。
而要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一方面,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立法者应认真、充分地考虑现实情况,有适当的预判;另一方面,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案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和规律,尤其应该致力于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局面出现,因为这不仅关系着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着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最高法院到各省高院,实际上都在为避免同案不同判做着努力。最高法院的案例汇编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广东省高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建立、完善省级案例信息库,湖南省高院专门建立了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例指导制度。
尽管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司法实践中诸多复杂、多元的案件是我们制定成文法律的重要参照。但愿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些案件及其背后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给予高度重视,在总结现实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法规,填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平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更好地维护司法统一,提高司法效率。 《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