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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成最大亮点

发表于 2020-5-2 09:57: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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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福建省总工会了解到,《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05年施行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次《条例》在原有基础上修订,内容涉及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扩大适用范围、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等方面。

  《条例》共26条,其中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最大的亮点,将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大。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后,将多惠及福建省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此外,《条例》还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新增“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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