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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后,年休假的争议从无到有,而且呈现迅速飙升的态势。在年休假的执行过程中,不少人对未休年休假的补偿的理解上产生了误差。
案情介绍
屠某于2006年6月19日到某国际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6年6月19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屠某从事首席会计工作,月工资为7140元。
2008年5月30日,屠某申请辞职,并于6月30日正式离职。当日,屠某要求公司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其2007年度10天以及2008年度6天的年休假折薪。公司答复:公司可以安排年休假,但需要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向后移,直至年休假完全休完;即便你不同意延后劳动合同解除日来休年假,也不能适用300%的年假补偿标准,公司以一倍的日工资标准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由于屠某未同意第一种方案,公司向屠某支付了年休假折薪5252.40元。
2008年9月1日,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2008年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差额7802.75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屠某的请求未予支持。屠某不服,以同样的诉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不予支持。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2008年1月1日前,一些用人单位也有企业内部的年休假的规定,那么这些年休假如果劳动者未休或者未休完的,能否获得300%的补偿;二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是否只要是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的,就可以获得300%的补偿?
首先,关于2008年1月1日前年休假补偿问题。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一直以来国务院并未公布具体办法,使得年休假成了只是部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没有强制力。直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予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带薪年休假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在2008年1月1日前,并未有未休的年休假可以折薪的规定,因此,劳动者的年休假即使未休或者未休完的话,也无法获得300%的补偿。
其次,关于2008年1月1日后年休假补偿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是否任何原因离职的员工未休的年休假均需按照300%的标准进行补偿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本案中,屠某提出辞职后在辞职的通知期内可以休年休假而未申请,而且在6月30日公司安排他休年休假,将离职日期向后顺延也遭到了他本人的拒绝,因此,可以认定是屠某本人拒绝了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因此无法获得300%的年休假补偿。
来源: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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