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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难 根在“九龙治水”

发表于 2010-9-12 21:54: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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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数百名煤矿矿工被临床诊断为“尘肺病”,然而其中仅有100余人被政府“认可”获得复查机会,他们将有可能获得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其余大部分农民工则被告知不在政府“负责”的范围内,诊断无望,获得相应法律规定赔偿的希望也很可能成为泡影。

  从2009年年初的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群发矽肺病事件,到当年年末的深圳“尘肺门”事件,再到今天的北京市房山区部分矿工“尘肺病”事件,职业病诊断难成为这些事件的共性。然而却有许多职业病诊断专家称,职业病的临床诊断其实并不难。“难是难在职业病诊断所必需的材料收集,而收集材料难的根源在于监督不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一语道破“天机”。

  职业史缺失难倒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诊断工人‘有病’,二是证明病源于工作。”谈及职业病的诊断程序,李涛这样解释。

  据介绍,诊断工人“有病”或者是患病程度并不难。以职业病种类中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为例,“以受检者高千伏X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为主要依据,再获得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基本即可确定为尘肺病。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只要从事职业卫生工作5年以上的大夫基本能判断出其尘肺病属于什么期。”一位从事尘肺病诊断20余年的医生向记者详细解释道。

  然而,临床“尘肺病”诊断,和具有可获得工伤赔偿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仍相去甚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还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如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等,并且应当“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在北京市房山区矿工“尘肺病”事件中,有数百名矿工就是在已经被医院临床诊断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提供职业史等相关材料而被挡在了职业病诊断的大门之外。

  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职业史等材料有何作用呢?“通俗地说,它们分别用于证明工人工作的环境是否有危害、危害有多大、工人在危害中暴露的程度及危害环境对工人的健康有多大影响。这些材料本应该由企业提供,然而目前的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不提供证据‘自证其罪’。于是就造成了工人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但因拿不出必要的证明材料,诊断机构无法启动职业病诊断的程序。”李涛解释说。

  多部门监管造成多环节缺失

  据专家介绍,职业病诊断所需相关材料难以获得的原因,更多见的是许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相关评价、检测和为工人提供防护措施。而其违法行为也未受到法律的监管和处罚。相关专家认为,这是农民工职业病诊断难的深层次原因。

  北京市房山区“尘肺病”矿工魏可祥说:“什么监督检查?都是做做样子。管安全的下来检查,矿上早早就能得到消息,把绝大部分工作平台都封闭上,仅留下几个专供参观的平台让检查,来检查的也是走马观花摆个样子罢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要求在开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这由卫生监督部门监督;开工后企业应对工作环境进行现场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这由安监部门监督;企业还需要对工人进行体检和为他们提供基本的防护措施,这由卫监和工会等部门共同监督。“多部门监管看似整合的力量强大,但如果出现了问题,各部门也有了互相推诿责任的余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

  李涛说,监管不力,导致企业为降低成本而不愿履责;不履行责任,工人就无法取得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材料;工人无法取得职业病诊断材料,则企业又有了不赔偿的理由。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如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逐利行为不予以约束和惩罚,诊断难将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难以逾越的鸿沟。

  法律滞后 难解“诊断难”困境

  根据我国2002年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在实际操作中,职业病诊断的工作也确由卫生机构在开展。然而,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或有关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必需的材料时,负责诊断的卫生机构不得不面对无计可施的尴尬。

  “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职业病的诊断需要成立一个由卫生、劳动等多部门组成的认定委员会。每个部门分别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材料,卫生部门的任务是诊断申请者是否罹患疾病,以及根据材料综合判断疾病与职业的关系,最后职业病的诊断由这个认定委员会作出。这样的模式既有利于作出客观准确的诊断,也方便处于弱势的工人维权。”李涛向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而“诊断难”正是此次修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张 昊)来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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