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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是破格提拔的合适理由吗?

发表于 2020-5-7 08:45: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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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德州发布任前公示,拟提拔一批干部。其中,干部郭某属破格提拔,破格情形是“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破格理由是“工作需要”。(5月5日 澎湃新闻)
  将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破格提拔重用,符合新时代领导干部任用规定。任前公示时,对破格提拔的情形和理由,予以特别注明,合乎相关规定。不过,上述公示将“工作需要”当作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则值得商榷。
  去年3月修订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纵观《条例》,干部破格提拔的条件罗列清晰、具体,“工作需要”并不属破格提拔情形。
  《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这里提到的“工作特殊需要”,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需要”不同,有明确指向条件,不能混淆等同。事实上,“工作需要”是组织提拔任用干部的目的,而不是理由,提拔任何干部,都可说成“工作需要”。因此,把“工作需要”当做破格提拔理由,涉嫌偷换概念,是顾左右而言他。
  去年以来,干部被破格提拔不时见诸媒体。他们的破格情形大多是“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值得注意的是,从有关部门发布的任前公示看,绝大多数把“工作需要”当作破格提拔的理由,而该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实际表现,即破格的真正理由,却只字不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破格提拔干部,责任重大,社会关注极高,必须从严要求。公示干部破格提拔的情形和理由,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原则,有利于公众监督。但把“工作需要”混淆为破格理由,是答非所问,有悖“破格从严”精神。对此,有关部门不得不察,回应公众关切,厘清模糊认识,将拟破格提拔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突出表现,公之于众,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度。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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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7 08:45:2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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