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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表于 2020-5-9 10:41: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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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为进一步推动“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和“千万妇女大学法”主题活动,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法治观念,巫山县妇联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和江晟律师事务所,将通过“巫山女性”公众号,定期推送法律课堂,引导广大妇女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欢迎大家同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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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普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01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提示:法律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保护休假的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被剥夺;二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不能影响女职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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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9 10:41:4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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