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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

发表于 2020-5-12 13:02: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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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委托经营与委托管理--某航运公司未切实履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

在安全生产月在时间上已接近尾声,但安全生产月活动永远没有结束。为加强源头管理,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船员的安全意识及操作能力,减少和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广东海事开设“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专栏,以广东海事局开展航运公司安全监管中实际遇到的案例为鉴,通过分析基本案情和焦点问题,把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和管理规定转变成栩栩如生的安全管理图景,以实际行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助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和“交通强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微讲堂

【基本案情】

当事者基本情况:某航运公司,自营内河油船8艘、内河普通货船12艘,接受内河普通货船委托经营6艘、内河油船委托管理4艘,持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有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符合证明》。

基本事实:2014年4月23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航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航运公司没有像自营船舶一样,对接受委托经营的6艘内河普通货船、委托管理的4艘内河油船实施到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例如船员培训学习、船舶检修保养、船员聘用及调动管理等管理事项没有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落实)。

处理经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后,认为该航运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对委托经营船舶和委托管理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情节严重,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焦点问题】:船舶委托经营与委托管理有什么区别?受托者应承担哪些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船舶委托经营与委托管理是两种不同的管理行为。

船舶委托经营:指船舶所有人把船舶的经营管理委托给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受托的航运公司为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的经营管理责任。如果船舶所有人和受托的船舶经营人都没有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另外委托给船舶管理公司,受托的船舶经营人就必须同时承担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这种委托经营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体经营船舶的所有人不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问题,通过协议形式(协议必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把船舶委托给具有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管理。事实上,大多数船舶所有人没有真正把船舶经营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务交给受托航运公司,而是自己经营管理,只是给受托航运公司一些费用,利用受托航运公司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受托航运公司由于收取费用不多,也不想加大投入真正负责的船舶经营和管理,只负责代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登记、检验、营运等证书证件,最终船舶还是由没有水路经营资质的船舶所有人经营和管理,这就形成了我们经常说的“托而不管”问题。



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委托具有船舶管理服务资质的船舶管理公司负责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并且,受托方、委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船舶委托经营与船舶委托管理既有区别又有类似。

两者的区别:船舶委托经营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经营管理事务(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给受托航运公司;船舶委托管理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把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务委托给受托船舶管理公司。

两者的类似:对于国内航行的委托经营船舶和委托管理船舶来说,都普遍存在着突出的“托而不管”问题-受托的航运公司很少对船舶进行经营管理,受托的船舶管理公司很少对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因此,船舶委托经营与船舶委托管理一样,对受托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落实委托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时当前海事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难点。

本案中,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航运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对受托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责令其立即纠正的处理是正确的。但为了强化执法力度,该海事管理机构还应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建议《安全管理证书》发证机关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注销委托管理油船的《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委托管理延伸知识:

1.本案还应通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依法注销或提请上级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委托经营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2.船舶从事船舶管理业务应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且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3.航运公司在接受船舶管理委托,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应满足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

4.航运公司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5. 航运公司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5号)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6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年2号)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9]年92号)

图文: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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