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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虐猫“引咎退学”,反虐待动物应更给力

发表于 2020-5-17 14:11: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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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用牙签插满猫的四肢,然后在流浪猫救助群中叫嚣“70元免猫一死”。日前,山东某高校学生王某主动曝光虐猫实况引来围观,涉事学校昨日发布“情况说明”,称核实后对该名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同意其本人“引咎退学”的申请。

“引咎退学”,一个貌似化用于公职人员问责处分规范中的新鲜词进入公共视野,与更常见的“引咎辞职”相比,残忍虐待动物的恶劣行为和学生的身份其实多少让人感觉有些突兀。“引咎”之说有自责意味,这或者是学校对虐猫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的某种成果,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现下的社会规范中,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依然处于不甚明确的状态,这令人尴尬。

个案中,残忍虐猫并在社交平台进行渲染,甚至明码标价让宠物救助人群为猫买命,救助者采取的行动包括了报警,但最终的处理只是当事人所在学校接受本人“引咎退学”的申请。固然接受虐猫者“引咎退学”也是个态度,但社会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罚是否只能局限于此?

现行法律对虐待动物缺乏明确处罚,网络流传的《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文本,也只是局限在“专家建议稿”层面。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鉴于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尚需时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建议“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以弥补我国缺乏一般性的动物保护立法,“社会上出现的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有效制止”的不足。截至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实没有禁止虐待动物的专门性规定,但在此番事件中,当事人残忍虐猫且公然在社交平台挑衅甚至牟利的行为,法律并非完全无能为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此?

虐待动物的心理动因为何,专业层面对此或许不乏解释,像类似事件中,虐待并公然在网络渲染的行为,不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还是以挑衅宠物保护群体为目的“无事生非”,应当说都已经不在公民行为自主和观点表达的范畴。更何况还有明码标价、“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尽管索要钱财价值不高),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是否应当有更明确的态度?

而在教育部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授权学校“可以开除学籍”,在宠物保护群体中故意以虐猫行为挑起事端,这一对互联网公共秩序的破坏和扰乱,是否起码值得学校用更主动的开除学籍或者劝退来给涉事学生以更严厉的惩戒,而不是被动接受其“引咎退学”?就在日前,山东理工大学就对其某名虐猫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同意引咎退学”与“依据校规退学处理”恐怕并非措辞上的区别,公众是否还能看到涉事学校对待虐猫行为的细微态度差异?

反对虐待动物,倡导爱护生命,是现代文明社会该有的态度和共识,也应当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背景所在。人与自然需要更和谐的相处,人类的善意不仅应当泽于山山水水,也有必要给那些无辜的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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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9:48:2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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