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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笫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公司其他班子成员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
公司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七条 公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八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成员退休或者调离本公司后,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成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新任公司企业负责人成员配备公务用车或者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备标准,从公司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公司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如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公司负担,结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公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公司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公司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公司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司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五条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每年编制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对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公司监事会、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扣减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违反本规定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应予以全部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公司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或者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出资企业后,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公司企业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企业负责热闹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公司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公司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公司、展示公司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报销公司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差旅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公司企业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公司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公司党企业负责人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订国(境)外考察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公司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报销公司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培训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人参加国家有关部委培训、集团公司培训,出资企业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企业负责人参加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公司按照国家关于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公司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七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公司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公司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职务消费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公司企业负责人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送集团公司备案。备案文件由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公司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公司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出资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八条 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六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