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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与就职提醒] (档案)档案丢失:有多少人因此遭受烦恼伤痛

发表于 2010-9-18 10:00: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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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以人为本”来进行档案管理制度变革,才能使人事档案成为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公信平台,才能充分保障档案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朱庄虹:
  我的档案被动了
  朱庄虹,现年48岁,金融实践网总编辑,拥有工总行评定的经济师职称,算得上知名的经济学人,是清华、北大、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等数十所重点大学的客座教授。
  据了解,朱庄虹于1979年4月进入人民银行王府井分理处,之后先后被调入工商银行东城支行、北京分行工作,并于1991年10月调入工总行规划信息部综合处工作。1995年11月调出工总行。
  2007年4月18日,朱庄虹在办理调档时,发现其档案内的招工表与干部指标,早在调出工总行时,就不翼而飞。
  没有招工表,就没有单位肯正式接收,甚至人才中心也不同意为其管理档案。朱庄虹从工总行以干部身份调出后,档案一直是在单位之间封闭运转,但就因为档案不全,没有一家单位肯正式接收他,为了保证连续交足个人的三险年限,他只得代单位交三险。
  工行回应:
  没有产生怎么撤出
  “朱庄虹的档案是全的,我们没有为他办过干部录用手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干部录用表,没有产生怎么撤出?”在向工总行人事处魏处长核实此事时,魏处长态度非常明确。
  魏处长说,朱庄虹于1979年以高中毕业生的身份进入支行,在80年代时本来是应该要为其办理转干手续的(办理吸收录用干部表),但当时朱所在的支行行长说别办了,就没办。当时进去的一批人都没办,现在有的已经是局级干部,这些人在工行内部都视同为干部。
  魏处长说,朱在总行没有任何任职,只是调入,并非录用,调入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更没有什么干部录用表。没有办理吸收干部录用表是当时支行行长的责任,现在没法追究。但朱坚持认为其1991年10月进入工总行,履行了包括体检、填表、划转粮食关系等手续,总行是一级独立的干部录用单位,与基层银行没关系,其所填写的干部录用表是被总行有意撤出的,导致其失去了干部身份。
  朱庄虹认为,最有力的证据应该是他手中工总行发的工作证。发证时间是1991年10月1日,编号:0000913,职务显示是科员。
  此外,朱庄虹于1992年12月在工总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了经济师的评定。朱庄虹认为,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总行是任免干部的机关,不存在视同干部的情况。在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干部的情况下,工总行不会审批通过一个人这样高的技术职称的。
  至于丢失的招工表,魏处长认为招工表只是文书档案,不属于档案材料,且在劳动局有备案,可以找回来。据了解,在发现自己的招工表丢失后,早在2001年8月16日,朱庄虹就找到工商银行原招工单位――东城支行(办事处)人事科开出招工表丢失证明交与新用人单位;2007年4月28日,朱又到东城档案局查找到招工表复印件,而招工表原件现在身在何处,不得而知。
  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的赵处长认为,工总行拥有干部的任免权,从分行调入总行时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招工表和干部指标的丢失导致档案不全,一般单位是不予正式接收的。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第9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中组部1991年3月29日《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招工表、干部调配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显然都属于档案材料,朱庄虹进入工总行即使属于调动,在档案中也应该有所反映。
  档案纠纷:
  员工的难言之痛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
  人事部的一位专家说,朱庄虹的遭遇并不罕见,工行口头承认其干部身份,但档案中却没有关键证明,如此使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有为青年干部,因为档案问题不能获得正常的事业发展。
  《工友》杂志维权律师李律师认为,目前施行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的管理体制。档案由各单位封闭式管理,怎样管均由单位说了算,而职工却不知道也无权知道档案里写了什么东西。于是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便可任意行事,在职工档案里做文章,有的单位扣压辞职职工档案;有的单位为逃避缴纳保险费,便“遗失”档案材料或“丢失”职工的全部档案。
  “档案管理社会化是解决档案问题的必由之路”,中央国家机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尚元表示,应尽快改革档案内容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操纵的旧制度,破除档案神秘,使档案成为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为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掌握。涉及到每个劳动者,除用人单位掌握该信息外,劳动者同样应掌握这种信息。人事档案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备副本,而不是绝档。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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