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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发表于 2020-5-28 07:51:5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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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时,不准使用两种及其以上材质的器具;
3、不准从油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严禁在罐区或装置区装油品;
4、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准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5、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温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6、易燃易爆区、易产生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7、化纤和粉饰物料的包装和运输,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的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8、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9、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10、注意防雷,预防大气静电危害。每年定期请气象局防雷检测中心对我厂建筑物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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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08:26:1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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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08:26:3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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