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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善用“自证”和“他证”维护自身权益

发表于 2010-9-19 13:49: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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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关于加班费的话题急剧升温。

  本报9月15日报道,不少劳动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想打官司却不知道举证责任如何承担。随着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困局有望得到破解。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目前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加班费争议,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与此相反,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抑或其实施意见和条例,都只对加班费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证明加班费的存在和加班费的诉讼原则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各地对于加班费争议的判定和处理不尽相同,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以“自证”为主、“他证”为辅的证据原则,第一次明确了加班费的处理规则,为加班费争议的定纷止争明确了界限。

  “自证”要求劳动者提出加班费主张,需要自身去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善用证据规则,善用“自证”和“他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劳动者对于涉及诸如加班等事项时,一定要注意保全证据,不要到了主张权利时才想起证据在哪;二是当用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出具加班的书面要求时,劳动者应该尽可能通过其他旁证方式获得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而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他证”。“自证”和“他证”为劳动者主张权利提供预知和明确的规则,相对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后,因不了解证据规则而无法保护自身权利,有一定现实意义。

  有人认为“自证”和“他证”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维权不利。比如,劳动者加班加点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诉讼时很可能拿不出加班证据;加班费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要获得加班证据很难;不少用人单位不保留加班证据,加班多为口头通知,等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他证”更是难上加难。这些说法具有一定现实性。但与此同时,也确实有不少劳动者主动维权的意识不足,到了权利被侵害时,往往寄希望于主管部门的干预。有了“自证”和“他证”的证据规则,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劳动者强化主动维权意识。

  至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存在的困难,有的是制度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有的是用人单位故意违规的结果,有的是劳动者忽视证据主张的反映。对于制度不完善、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法律规定加以调整,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内部规则,需要就加班费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提供加班费证据等现象,可以通过行政监察解决。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他证”方式克服。而劳动者自身不注意证据保全的现象,则在“自证”的引导下,逐步改善。

  一个司法解释未必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加班费难题,公众良好的愿望需要靠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落实。当前,法律制度在进步、司法规则在推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也要有所提高。相信在多方推进下,加班费维权中的困境和尴尬会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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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6:16:36 | 查看全部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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