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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242)——工厂没有营业执照 解体后我找谁要工资

发表于 2010-9-26 09:16: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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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在技校学的是汽车修理,毕业后在一街道个体小厂当上了一名修理工。一干五年,厂方没有给我办理任何劳动保险,还拖欠了我不少工资。最近因赊出的修理费收不回来,资金不能运转,工厂要解体。我要工资、要补偿时才发现该厂没办过营业执照,后来以挂靠的方式借用了他人营业执照。请问,我现在打算申请调解、仲裁、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读者 李树莓

  李树莓读者:

  就你所反映的问题,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列营业执照出借人和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索要赔偿。《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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