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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低劣窨井盖成吞噬安全的“黑洞”

发表于 2020-6-17 19:38: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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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分别走访了南昌、东乡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对复合树脂井盖生产企业源头进行调查,发现无论是“大厂”还是“小厂”,生产销售“通货”(市场普遍流通,且质量不达标)成为他们的常态,甚至将责任归咎于“市场越来越追求低价”。目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调查整顿行动。(据《新法制报》)

  其实早在1个月前,南昌市各大媒体就纷纷报道了小区劣质井盖“吞人”事件,说好的树脂材质,最少抗压1.5吨,咋就那么轻易地“粉身碎骨”。直到这篇起底背后乱象的报道出来后才知道真相。突然觉得,走在街道、小区的路上,看着随处可见的窨井盖,提心吊胆。尤其是看到一些孩童在上面蹦跳玩耍,甚是心惊肉跳。

  还记得去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道路反光标线做假,生产厂家真敢做,道路建设单位也真敢用。同样,我们也想对井盖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说,你们还真敢做,你们还真敢用,就一点不把生命安全放在眼里。就算是普通消费商品,因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都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更别说窨井盖这种被大量使用的市政、民生用品。更可怕的是,从生产厂家到经营者,再到使用者,都明白这是不合格的产品,却依然抱着侥幸的心态,最后让走在路上的人为他们的恶果买单。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中同样规定,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试问,你们知不知道井盖质量不合格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习以为常的生产销售使用是不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不要觉得“危言耸听”,也不要说“市场追求低价”,最终的利润进了谁的口袋,心知肚明。同时,我们也希望监管单位,尤其是质量监督、施工检验验收单位,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你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仅仅是渎职,说是帮凶一点不为过。而且,我们也建议加大对这类企业、经营者、使用者的惩戒力度,违法成本太低就是放纵,要罚就罚到这些违法者刻骨铭心,甚至不能翻身,让更多人不敢再触碰这一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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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9:39:3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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