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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认筹金不是定金难维权

发表于 2010-9-26 09:21: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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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认筹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认筹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售楼员:“认筹金”就是“定金”
  去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居民宋彬看中一套期房,于是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将宋彬看中的那套商品房预留给他,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这套房子就出售给他。另外按照约定,其需要先交纳总房款20%的“认筹金”。宋彬询问什么是“认筹金”时,售楼员解释道:这是开发商收的“定金”,如果将来反悔不想再买房,这笔钱就由开发商没收;如果开发商说话不算数,不把这套房子卖给宋彬,宋彬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
  购房者:开发商违约诉讼未得支持
  见开发商这样有诚意,宋彬就交了10万元的“认筹金”。可等到楼盘开盘时,宋彬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以高于原来的价格卖给别人。开发商称愿意将他的“认筹金”退还,并赔偿一部分利息,但拒绝双倍退还。无奈之下宋彬提起诉讼,但因协议中并没有就“认筹金”就是“定金”作出任何解释,最终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认筹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律师:“认筹金”的性质应是预付款
  代理过较多房产诉讼的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告诉记者,“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认筹金”的性质应当是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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