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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工作 这些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20-6-30 18:11: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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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劳动午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一带一路”的扩展,国内有不少企业将工程建到了国外、买卖做到了国外,其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也随之成为国际往来的常客。可是,当这些员工在途中或在国外工作受到人身损害时,他们能否适用国内政策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案例就是很有力的证明。
  坐飞机出国而飞机失联
  胡女士是一家企业的高管,该企业产品销售到国外后,很多业务也随之做到了国外。不久前,她搭乘某一国外班机,出国对公司售出产品进行考察。不幸的是,该飞机快到目的地时意外失联,胡女士生死不明。可是,有关部门没有对其宣告失踪或宣布死亡。因此,工伤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工伤认定。
  【说法】
  客机“失联”,机上人员生死不明,可能生也可能死,这种情况可否认定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第(一)项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在这里,“外出”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此处的“因工外出期间”也与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多数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而“因工外出期间”则多发生在上述“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胡女士乘机外出就是此种情形。
  国外筑路被不明武装袭击
  严某是某建筑公司工人。受公司指派,他和其他工人一起去国外修建公路。一天晚上,他在宿舍睡觉时突然遭遇不明武装人员袭击并在袭击中遇害。对他的死,认定为因工死亡。
  【说法】
  因工死亡即“因工作原因”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条第(五)项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既包括与工作有直接关系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工作原因”在这里也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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