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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立”之有理

发表于 2020-7-6 20:58: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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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审议通过并实施,可谓是“立”之有理、正当其时。

  维护国家安全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事项,属于中央的“保留管辖”事项。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中央对香港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香港具体情况,制定香港国安法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既契合法治精神、回应广大民意,也遵循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国家安全立法的国家,也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最完整的国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但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问题的重大事项,就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美国国会来决定。如果有人认为,对香港拥有主权的中国无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保障国家安全,显然是持双重标准和伪善的表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中央果断出手,依法打击极少数破坏国家安全、践踏香港法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是香港现实所需、长远之计。

  香港自回归以来,一直未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香港现行法律中一些源于回归之前、本来可以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也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除了法律制度外,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和执法权力等方面亦存在明显缺失。总而言之,无论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还是执行机制都明显存在不健全、不适应、不符合等“短板”问题,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近年来在香港愈演愈烈,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亦严重践踏香港法治、破坏社会稳定、重创经济民生,对香港700多万市民的权利保障和切身福祉构成直接侵害。因此,出台香港国安法是势在必行、为所当为之举。

  坚守“一国”之本,兼顾“两制”差异,香港国安法是中国立法实践的又一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港的科学理念与担当。

  这是一部将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紧密结合的法律。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应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坚持法治原则;明确规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种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刑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等内容,厘清了法律界限和适用范围。这部法律的实施不仅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形成精准打击,有助尽快恢复香港法治秩序,更使香港居民依据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保障。

  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香港警务处、律政司成立相应的执法部门和检控部门……香港国安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失,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形成全网络、全链条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香港由乱而治,穿云破雾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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