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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小偷,法治社会不容“私刑伺候”

发表于 2020-7-14 16:58: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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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李曙明
7月12日,针对媒体“昆明一超市员工抓小偷致其轻微伤,被索赔6.6万,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报道,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介绍案发和办案过程,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检察机关通报,苏某等人因非法拘禁罪被追究的事实存在。不过,媒体报道所称的“抓小偷致其轻微伤”的说法并不准确。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显示,张某尊的伤情是被抓后遭殴打所致,同时苏某等人还有令张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拍照、强迫其通过微信支付将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等行为。苏某等人的行为对张某尊的人身权等造成严重损害,性质与正当防卫有了质的不同。如果张某尊是被发现偷东西后不甘心束手就擒而反抗,苏某等人在抓获过程中导致其受伤,这才是正当防卫,除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苏某称当时没选择报警,是为“给小偷留一条生路”;留置对方一个多小时,只是让对方看监控,并与之协商商品被盗后的基本赔偿。那么,如果留置对方只是为了谈赔偿,殴打等行为又如何解释?至于“为小偷留一条生路”,看似善心之举,实则是对犯罪的放纵。

网上有人为苏某等人“鸣不平”,认为作为盗窃案件的被害人,他们出于痛恨殴打小偷,行为固然不当,但可以理解,不应受过分严苛责罚。这种观点很有迷惑性,有必要廓清。如今,随着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滥用“私刑”侵犯人权的时代一去不复返,这是巨大的法治进步。现代法治下,国家是刑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抓到小偷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是公民唯一正确选择。

关于苏某“被索赔6.6万元”,检察机关的通报确认了该事实。在诉讼过程中,非法拘禁案件的被害人张某尊提出赔偿要求,对此,苏某及家人可以选择满足,也可以选择不满足。本案中,6.6万元赔偿数额是否过高,因被害人伤情等具体证据目前没有公布,难以作出判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殴打造成伤害,赔偿就是必须的。如果之前诉讼程序中双方达不成一致,到审判时法院会作出判决。

非法拘禁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苏某等人最终是否会以该罪被追究,需要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作出认定。不过,即使不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他们留置、殴打张某尊的事实也已比较清晰。从“被害人”到“加害人”,他们的教训值得警醒。而那些为他们“鸣不平”的声音也让我们意识到,在普法之路上仍要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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