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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官方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河北特色。(《京华时报》10月1日)
此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大义灭亲”,大概是想唤起受众对古老的“亲亲相隐”情结的共鸣,而依我看来,河北高院此举更像是一桩司法交易:交易双方是司法机关和“被告人亲属”,亲属放下“亲亲相隐”情结,作为法律代表的司法机关让渡法定刑罚的20%,交易的直接受益人是犯罪人,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
这种交易是否也属于“交换正义”的范畴,还值得讨论。它与“自首情节”的最大不同,是行为人并非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中还包含着对古老的“亲亲相隐”情结的破坏。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对“亲亲相隐”持否定态度,《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该罪的犯罪主体已经包括犯罪人亲属。因此,按既有的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包括犯罪人亲属)都有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义务,河北高院此规定更像是对现有法律的“避重就轻”。
但是,最近几年,法学界对刑罚引入“亲亲相隐”原则的呼声正高,有识之士反对“大义灭亲”的刑法制度,它是司法机关的懒汉思维的表征,也使得国家机器对于人伦关系过度蚕食。
这里有必要厘清“亲亲相隐”和“亲亲相匿”的差别:前者是一种消极行为,主要是指语言上的不告发、不协助、不举证;后者是一种积极行为,涉及到行动上的藏匿、助逃等。“亲亲相匿”危害巨大,法律和社会都应当坚决反对;而对“亲亲相隐”,出于对古老人伦关系的尊重,法律和社会应当既不提倡,也不反对。
河北高院规定犯罪人亲属和法律的“交易”,无疑是对于“大义灭亲”的提倡。虽然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我对这种“司法交易”未来并不乐观——人们对逃脱法律制裁的幻想,要比对“减刑20%”的预期大得多,犯罪不一定会导致社会的崩溃,倒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罗前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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