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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试行办法港澳居民可应聘大湾区事业单位

发表于 2020-7-25 10:51: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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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港澳居民可以参加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及省直驻上述各地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的公开招聘,受聘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薪酬、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应聘部分级别岗位,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职称要求的限制。

        该《办法》适用对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办法》指出,港澳居民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求的限制。

         《办法》提到,港澳居民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二级岗位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至十二级岗位公开招聘的,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职称要求的限制。

        另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不受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用人单位还可向主管部门推荐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按程序申领“人才优粤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

        聘用后,用人单位将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完善个人人事档案。对于已聘用的港澳居民,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内地通行证可自行保管,根据生活需要往返内地及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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