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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
依照法律解决民族问题、治理民族事务,才能提高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西藏坚定不移开展反分裂斗争,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分裂渗透破坏活动,夯实群众“我要稳定”的思想基础,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
坚定不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旗帜鲜明消除十四世达赖利用宗教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宗教,淡化宗教消极影响,过好今生幸福生活。
坚定不移依法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健全民族工作法治体系,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相继制定、修改和批准了一大批涉及民族事务创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的民族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以法律形式把加强民族团结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经验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单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而言,相继颁布实施包括《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地方性规章1部、地方规范性文件4个,为新时代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了较为健全的法治后盾和实施载体。
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
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能力水平,依法加强民族事务管理,依法保障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西藏民族团结的法治化进程,使《条例》所体现的价值导向、人民意志、时代精神真正彰显出来。
要借鉴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团结进步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法规制度体系,确保通过法治方式实现民族团结法治化,以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
要倾听基层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规定,建立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模范创建等方面的工作措施,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把学习宣传《条例》与学习贯彻实施宪法、民法典、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作表率,推动执法部门加强宣传阐释,推动全区人大代表和各族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确保《条例》家喻户晓。
要持续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系统评估报告实施效果,协调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法规执行力,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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