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329|回复: 0

[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

发表于 2010-10-9 10:35: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化学性皮肤灼伤
    [li]疾病别名:
    GBZ51-2002
    [/li][li]英 文 名:
    Chemical Skin Burns
    [/li][li]疾病代码:人体部位:皮肤[/li][li]就诊科室:皮肤科相关系统:[/li][li]患病症状:
    红斑、水疱、焦痂
    [/li][li]相关疾病:
    急性皮肤损害 眼灼伤 呼吸道损伤
    [/li]
疾病概述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症状体征
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1.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1.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2.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2.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2.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治疗方案
1 治疗原则
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2 其他处理
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2.2 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中国职业病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