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445|回复: 0

[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248)——超过申请认定工伤时限怎样获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0-10-11 09:31: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编辑同志:

  我是某派遣公司的高级技工,一年多前和工友张某被派往某工厂协助搞机器检修,我在机器下紧螺丝时,在机器顶端维修的张某失手掉下一把大扳手,砸在我头上。因我没戴安全帽,颅骨被砸塌,当即被送进医院。我一直等着工伤赔偿,谁料一年都没有消息,经我打听得知因我没戴安全帽,违反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派遣单位没给我申请工伤认定,工厂也没给我申请工伤认定。当我自己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有关部门告知已超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现在我已留下严重残疾,后续治疗费已负担不起。请问,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读者 晓天

  晓天读者: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已不可能。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所受的伤害是因为同被派遣的工友操作不慎将大扳手掉下造成的,该责任应当由你们被派遣所至工厂承担。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检察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