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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规定

发表于 2020-8-7 19:13: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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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方案》要求,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此举针对的是工程建筑领域腐败问题多发环节——工程造价成价机制,如果能够得到很好落实,工程造价环节中的腐败现象将得到较好控制。
  完善发布机制
  工程造价是工程领域腐败问题多发的环节,而工程计价依据发布则是整个工程造价环节的“牛鼻子”。工程计价依据一般是指工程所必需的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实物消耗量的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和管理。
  住建部此次《方案》的关注重点就放在了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上。《方案》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同时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
  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介绍,工程造价机制一般由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建设项目总造价及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括利润和税金),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测算费率,分别为指令性和指导性费率,供承发包双方执行。目前我国建筑材料分为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两种。对于前者,每月可以有一定百分比的浮动幅度,例如钢材、木材暂定为±5%,其余均为±8%。对于次要材料,每半年或一年会有一次系数调整。因此加强工程建筑材料定价机制的市场主导性,转变政府职能、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这对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非常有利的。
  《方案》同时提出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其目的就是,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计量和计价规则,增强我国企业市场询价和竞争谈判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走出去”。
  强化管控责任
  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朱树英介绍,建筑工程领域涉及的资金量庞大,特别是一些国家专项资金建设的大型工程和财政拨款建设的市政工程,资金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对这块“肥肉”,一些人总会用尽招数“啃上一口”。其中,在工程造价环节造假、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就是常用的伎俩。一项工程需要多少工程款,是依据工程量计算出来的。然而建筑工程的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也是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潜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工程款被层层扒皮后,施工单位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赔本,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质量没有保障。可见,工程造价注水、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无资质施工、偷工减料是产生“豆腐渣工程”的罪魁祸首。
  对此,住建部《方案》提出的对策是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在此基础上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方案》提出,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住建部强调,要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促进市场培育
  如何破解工程建筑领域腐败多发难题,深化工程造价机制市场化发展?业内专家提出要促进我国工程造价专业化市场的培育。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介绍说,我国造价咨询业发展较晚,大概十多年前才发展起来,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原造价站人员改制而成;二是由建设银行系统的基建科改制而来;三是由社会上的概预算人员集资开办,多种经济性质并存,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形式,注册资金一般为几十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金为限。“试想,一个以几十万元为限承担经济责任的单位,却从事着上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很显然,权利与责任不匹配。正因如此,才使得一部分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不顾业务质量,钻法律的空子,索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超额经济利益。”
  近几年造价咨询业发展很快,容易引发恶性竞争问题: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单位和个人一味迎合委托方的意愿,有失咨询单位执业的独立、客观、公正之原则,以致发生法律纠纷。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就不会等到发生法律纠纷时,才发现业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孟宪生认为,由于条块分割、政企不分,造价咨询任务受部门、地域影响较大,“可以说,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远远未建立,这已成为制约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客观因素之一”。
  孟宪生建议,应当在强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加强业务质量控制的同时,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外部监管力度,特别要发挥工程造价协会的作用,加大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从加大管理,形成一个具有较高透明度的监管严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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