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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

发表于 2020-8-8 12:19: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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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级工会及企业创造的好的民主管理形式等纳入其中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8月5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将在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辽宁省1209家已建工会国有企业、283家已建工会集体企业基本都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实行了企业民主管理。非公企业民主管理也有了很大发展,据锦州市总工会介绍,该市百人以上非公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的达到90%。然而,辽宁省总工会调查显示,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着厂务公开机构作用发挥不好、企业经营者思想认识不到位、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运行不规范、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现代企业制度有关法律要求没有落实等情况。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权威性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该《条例》将近年来各级工会及企业创造的好的民主管理形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办法、兄弟省民主管理成功经验等都纳入其中,更有指导性、权威性。在民主管理形式上规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劳动关系三方在近年很多工作、活动上积极配合,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在《条例》中明确下来,即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并研究解决涉及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是近年各级工会发展餐饮、服务等中小微企业职工加入工会、建立工会组织的积极探索,《条例》也将这一成功实践纳入其中,规定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本区域、行业年度发展与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此外,《条例》在厂务公开形式上也体现时代特点,规定企(厂)务公开主要采用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在醒目地点和位置设立固定的企(厂)务公开栏,以及企(厂)内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墙报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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