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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尽早挽救“问题少年”

发表于 2020-8-10 13:33: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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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2016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和2019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法制化确认。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些新的特点,近年来有不少人呼吁,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都应该加大,通过“一关了之”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此次提交二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仍然坚持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专门学校”建设为抓手,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既防止了“一关了之”的简单粗暴,又摒弃了“一放了之”的放任自流,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预防未成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的根本思路。

人们对“专门教育”并不陌生,很多年前,由许亚军、宋丹丹主演的电视连续剧《寻找回来的世界》,向我们展示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开设的以挽救失足少年为目的的“工读学校”生活。时移世易,今天的“专门学校”不同于昔日的“工读学校”。在“专门学校”教育定位、入学程序等各个方面所展现的理念进步,都在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中得以体现。

对于“专门学校”的定位,二审稿明确,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将“专门学校”提升到国家教育体系层面的表述,充分表明对教育规律的认识更加理性和全面。

如何依法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二审稿也给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此举既进一步畅通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又强化了“评估”环节,体现出立法环节的包容审慎原则,对未来“专门学校”教学矫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把关”的作用。

此次修法对“问题少年”分级分类教育矫治提供了十分宝贵的思路和规范,但“专门学校”作为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提前干预和以教代刑的专门场所,如何在校园科学化布局上更加周全,在师资配备上如何更加有力?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兼顾德智体美劳与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在学校与社会的衔接上确保毕业生不是生活在“教育孤岛”?如何引导公众消除对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孩子们的歧视与冷漠?所有这一切,都还需要全社会教育理念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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