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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优化为“家庭+个人”

发表于 2020-8-11 08:44: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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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公开征求《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记者获悉,该《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机制从以“家庭”为单位优化为“家庭+个人”,并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组织免费的就业培训,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该《办法》提出,除了以家庭为单位,明确符合条件的以下三类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是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是脱离家庭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三是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经过全面修订,该《办法》建立与国家、广东省无缝对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机制,简化材料,审核审批时限压缩了30%,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以及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或20%按月领取养育扶助金,进一步扩大了养育扶助的保障范围。

        此外,《办法》规定了申请人自我救助的责任。相关部门应当给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组织免费的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推荐,组织公益性服务,鼓励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低保对象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等情形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街道办事处将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调查评估每年至少进行1次,区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复核结果依法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决定。若有关部门发现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及时移送区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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