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评选办法
1、评选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分别组织实施。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对评选申报进行汇总,报全总书记处审批。
2、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评选表彰申报登记表。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登记表,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登记表规格为16开,由各地按电子版登记表式样自行印制。各种登记表一式两份,于2008年3月25日前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各推荐3-5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经验材料(附电子版),与登记表同时报送,用于表彰期间集中宣传。
评选要求
1、各评选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评选申报的过程作为学习先进、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的过程。
2、基层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75%的不能申报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3、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对象是各级工会专职干部,其中,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厅局级工会干部不得超过10%。各地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纳入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范围(组织员、协理员、助理员、工会主席等),本人事迹突出,贡献较大者,可以申报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4、评选申报的全国优秀工会之友,主要是推荐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省(部)级、市(厅)级党政领导干部。
5、评选申报的工会积极分子须是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技协会员、职工俱乐部工作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广播员、电影录像放映员、各种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的领队和教练员;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农民工工会积极分子应予推荐申报。
6、驻会各全国产业工会的申报表彰名额主要用于中央单位在京无主管的基层工会。申报其他基层工会应与该单位所在地方工会沟通协商。与地方工会重复申报的集体和个人,其名额不予补发;推荐的基层工会不具有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不予批准,名额不调剂、不补发。集体和个人申报登记表上报前须加盖有关省(区、市)总工会印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