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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任性地名”纳入法治轨道

发表于 2020-8-13 11:06: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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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政部网站挂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称将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做好“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8月11日《法制日报》)
        地名管理条例要大修了,这个新闻迅速引发舆论关注。一地之名具有大众使用的公共特征,也是地方文化的重要标志。每个地方气候地理、风俗习惯、生活方式都各不相同,因此也会形成不同的“地名文化”, 承载着历史传统和人文情怀。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因缺少明晰的地名规范,一些地方乐衷于起洋名,一些人喜欢起怪名,还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导致地名任性随意,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无形消解了地名后面的文化意蕴。
        据悉,《地名管理条例》颁布于1986年,30多年来,我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随之改变,旧有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大修”势在必然。地名牵系着民众对于一个地方的印象乃至家乡的回忆,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广泛征询民众意见,民众也可通过各种渠道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要本着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让地名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民情和地域特色,维系住民众的记忆与城乡的文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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