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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分数应不应该进行2次换算?

发表于 2010-10-14 12:15: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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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各员工的绩效考核分数出来之后,HRMP应该对各员工的成绩进行汇总统计,在这里,对成绩进行排序的过程中有个问题出现了:是以各个员工的原始成绩为排序的依据,还是以2次换算后的数据更为科学?具体二次换算是这样操作的,员工最终得分=(员工原始考评分/所在部门员工平均分)×公司员工平均分×(部门负责人考评分/部门负责人平均分)。
  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以换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最为科学,这样就最低限度的排除了各个部门负责人由于主观因素(比如说各部门负责人打分的尺度不一样,有的负责人打分偏高,有;的负责人打分偏低)造成的员工之间分数的不公平性,这样的结构更有科学性。想请问专家,我这种做法以及认识是否正确?
  答: 首先,应该讨论“读者”提出“2次换算”的前提是否合理。
  1、如果将毫无关系的部门与员工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序”或“比较”,就像拿篮球运动员的投篮命中率,与排球运动员的扣球成功率的进行排序与比较一样,其合理性会受到质疑。
  2、我们不赞同在整个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成绩排序的方法。因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职位进行排序是不合理的。例如:有些职位的工作,本身就很简单,就容易得高分;有些职位工作的难度大,不容易得高分;再如“读者”所说,不同的人,掌握的打分的尺度不一样,有的负责人打分偏高,有的负责人打分偏低。这些都可能造成一个部门的A员工得90分,不一定比另一个部门得80分的B员工优秀的情况。
  3、我们也不赞成不同部门、不同职位进行考核比较。除非是同类的部门与职位,其他部门与职位之间不必比较平衡,因为他们的职能、职责不一样,工作任务、考核指标不一样,还有他们的部门的定位和职位的等级也不一样,它们之间业绩的优劣难以比较;
  4、如果要进行比较,应该在本部门、或相同的职位、或本职位的现在与历史进行比较。不同的考核者,拿着不同的尺子、不同的标准,其考核的结果,再经过几次“平均”进行“修正”,恐怕早已面目全非了。
  5、现在,一些企业采取的“正态分布法”或叫“强制分布法”,也是一种“排序法”,也是试图解决管理者评价不公平的问题。但这些企业,一般是在小部门内进行排序。
  在实际的运用中,“正态分布法”也因为排序,产生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例如:由于“强制分布”,一个成绩在90分以上的员工,有可能给与的评价为“C”而受罚;而一个成绩在80以下的员工,有可能最后给与的评价为“A”而受奖。因此,也被广泛质疑。
  有一种解决方案叫 “正态分布修正法”,专门解决“正态分布”存在的问题,已被广泛运用。
  6、建议:
  1) 要针对各部门与职位,建立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体系和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使考核的依据更加充分,方法更加合理。
  2) 将被考核者的工作结果,与其自己职责、工作计划、安排得工作任务、过去的工作、以及相同任务的部门与职位的工作结果相比较。不同工作任务的部门之间、不同的职位之间,不要进行横向比较。
  3) 可在工作性质大体相同的部门内进行正态分布的排序,并对“正态分布”进行修正,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读者”想解决的问题。(关于“正态分布修正法”,下一个问题有简单介绍。)
  4) 要进行正确的引导,要改变传统的考核理念。考核的目的,是让部门与员工的工作与业绩不断改进,让他们在与工作性质相同的部门与员工的业绩比较中,看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在与自己的过去工作的总结中,找到经验教训,明确改进的方向,牵引部门和员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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