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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与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表于 2020-8-21 09:22: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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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重庆一家进出口公司的员工。因生孩子,从2019年11月公司给我计算哺乳期,我也尽心工作。但是,公司从2019年开始走下坡路,今年疫情影响,全体员工的收入急剧下降,已经影响了我的家庭收入。我想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同意,但因为我尚在哺乳期之内,所以很担心解除劳动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请问,我可以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重庆 何女士
为您释疑
何女士您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是可以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公司不得主动提出与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违法,即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困难等理由裁减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妇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与“三期”期间的妇女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的效力将会被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即“三期”期间的妇女如果主动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与“三期”期间的妇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三期”期间的妇女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形,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已经通过多层次的保护体系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也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内可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工作、就业,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权利。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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