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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长城保护不能“野监管”

发表于 2020-8-21 17:17: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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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半月谈》报道,在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境内,一段早在2013年3月就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禁止攀登警示的古长城,如今却被“开发”成了热门的野游景点。当地村民当起了长城的门票收费员;本是长城脚下的志愿者,却收取引路费,当起导游……野蛮旅游正在对北京黄花城长城造成不小伤害。

  众所周知,长城是我国著名的风景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墙上的每一块砖都珍贵无比,更是无法复制的历史遗存,既具有观赏性,又有历史研究价值。野长城因没有经过旅游开发,更大程度地保留了原始自然的状态,而受到不少驴友的青睐。

  不过这些破坏野长城的行为可不是“好汉行为”,这是对国家重点文物遗迹的严重损坏。《长城保护条例》早就明确,禁止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也有规定,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可对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闯野长城本就有违规定,到了长城上,还随手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种种肆意妄为,显然对长城没有敬畏之心。

  长城是国家文物,具有公共属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破坏。“一己之行事,不可于人之权利有侵损。一民之所为,不必即损他人之权利”,不管是当地村民还是驴友,都应该把握好个人权利与公共属性的界限,提高文明素养,自觉维护好我们的文明古迹。

  长城体量庞大、涉及面极广,保护、开发、展示面临多重困境。其中野长城占90%以上,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有的野长城地处偏僻,景区管理鞭长莫及,让“未开放长城,禁止攀登”的规定在一些地段形同虚设。野长城不能“野监管”,今后,景区不妨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彼此畅通沟通渠道,对附近村民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让监管长出牙齿,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也应建立“黑名单”机制,发现相关行为全景区禁止入内,并将其纳入征信系统,让他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针对志愿者无视破坏野长城的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严格追责问责,尽快完善对保护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及时填补监管漏洞,用严谨务实的态度,保护好中华民族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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