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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河北日报
       六月份是安全生产月。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同时获得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双份”赔偿?生产安全事故不问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经营者应否能“一毛不拔”,一律吃工伤保险的“大锅饭”?在京津冀迈向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三地法院对安全生产的同一类问题,却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和处理,使得这一问题困扰着职工和法律人士。
河北案例
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孙某系唐山某机械公司员工,公司为孙某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4月,公司安排孙某到新疆工作,其工作过程中受伤,被紧急送医治疗……2015年7月31日,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需配假肢、轮椅、双拐……
2015年11月5日,孙某向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6年1月20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案[2015]1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应保留孙某与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孙某退出工作岗位;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伤残待遇:1.停工留薪工资……驳回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
给予精神抚慰金2万元
孙某、某机械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有异议,分别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孙某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孙某因工伤致三级伤残,右下肢高位截肢,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孙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但孙某主张的5万元过高,对此,一审法院酌定为2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2017)冀02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孙某与某机械公司保留劳动关系;2.某机械公司给付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配假肢费、轮椅费、双拐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商档案查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71191.58元……五、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
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请求和理由是,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不当。侵权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公司在孙某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有过错或过错大小,这些都没有通过劳动仲裁及司法程序审理查明就适用该法律条款,存在明显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应支付。
孙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
关于是否应判决由某机械公司给付孙某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承担侵权责任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而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劳动者受工伤时本人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在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劳动者的孙某在工伤事故中虽然受到了精神损害,但一审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作出(2018)冀02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某机械公司给付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配假肢费、轮椅费、双拐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商档案查询费,共计251191.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