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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一直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准则。民法典为强化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平等地位,除保留了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外,又增加了两项新规定:
一是,夫妻共同亲权。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规定旨在强调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干涉或排除另一方行使亲权,也不能拒绝履行亲权责任。
二是,夫妻家事决定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规定是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扩大到了夫妻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上,并将该规定置于夫妻人身关系中。将夫妻平等地享有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利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文明家庭关系建设的需要,对推动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该规定折射到夫妻财产关系上,既包括夫妻双方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均享有决定权,也包括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要指出的是,上述两项新规定是将家庭和社会生活习惯上升为法律规则,不仅为夫妻亲权和家庭事务处理发生纠纷时提供了法律的救济途径,也为法院受理和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婚姻法的空白,扩大了夫妻关系平等的范围,有利于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朝着法治和文明的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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