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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居住权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发表于 2020-9-7 09:11: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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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与小十几岁的齐女士相识,并执意与其结了婚。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女士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没两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其子女将齐女士赶出了家门。齐女士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虽然经过诉讼,法院认可了张大爷的遗嘱,判决齐女士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但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此次《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今后,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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