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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发表于 2020-9-9 16:37: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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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李某于2019年5月10日入职B公司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为李某缴纳了五险,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2020年6月15日上午7点左右因业绩不佳,B公司提出与李某协商调岗,协商中李某与张经理发生口角后情绪失控将张经理办公桌上的奥迪车钥匙抢走不还,随后到考勤处将公司打卡机拔下抢走,导致正在陆续上班的员工无法打卡。2020年6月18日B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件的焦点是B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李某与B公司张经理协商调岗发生口角将其办公桌上的奥迪车钥匙抢走不还、将考勤处打卡机拔下抢走,导致导致正在陆续上班的员工无法打卡,显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虽然B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未对此做具体规定,但其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故仲裁委驳回了李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李某的行为在B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并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双方当事人认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虽然B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未对两种行为做具体规定,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B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4000元赔偿金。(吴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立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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