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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职场性骚扰单位有防范义务

发表于 2020-9-9 21:00: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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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解放日报

      问:近期,全国多地陆续发生一些性骚扰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民法典》中专门有一条规定如何防范和处置性骚扰,这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何不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虽规定了以行政处罚手段应对性骚扰,但并未对性骚扰的含义、判断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过,《民法典》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难题,更好地保障了个人的性自主权。

  《民法典》第1010条的一大突破,就是首次对“什么是性骚扰”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款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动现实中受害人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还规定了有关单位在防范性骚扰行为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同时还规定,受害人在遭受性骚扰后,可以向单位投诉,要求调查处置等。如果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中的“他人”并未限定性别。《民法典》出台之前,性骚扰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相关规定,即保护对象仅限于女性。但现实中,男性也会成为性骚扰的对象。《民法典》将性骚扰受害人的范围扩大,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理念,具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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