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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建立干部容错机制

发表于 2020-9-15 10:47: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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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警醒违纪者,为担当的干部担当,对负责的干部负责,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新焦煤”建设征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担当、锐意进取,日前,山西焦煤党委制定出台了《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担当作为 建立容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总则、工作原则、合理容错的主要情形和适用条件、容错工作程序、容错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六章,共计十四条。

《意见》指出,容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新焦煤”,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全面变革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容错工作应当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贯彻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支持干事创业、鼓励改革创新、及时预防纠错。容错工作由党委负责,纪委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意见》强调,容错机制工作原则为:支持实干、鼓励创新;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底线、精准量纪。《意见》从九个方面规定了合理容错的主要情形,包括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等情形。《意见》从七个方面明确了不得使用容错机制的情形,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形。

《意见》同时明确了容错工作程序和容错结果运用。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容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积极探索“四种形态”的合理转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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