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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共享用工”

发表于 2020-10-1 16:15: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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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刚
  来源:河南日报
  疫情让“共享用工”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特殊时期企业间“抱团取暖”的用工模式。“共享用工”能灵活调配人力资源,但其隐藏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人社部和多地人社局纷纷要求用人单位在共享过程中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见9月28日《工人日报》)

  “共享用工”打破了传统以行业划分为前提的市场竞争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缓解了人员富余和短缺同时存在的矛盾。然而,新事物也可能衍生新问题。譬如,有的原用人单位克扣借用单位给员工的工资福利,有的单位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等等。

  依照相关法规,“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要想推动“共享用工”这一新生事物健康成长,让劳动力互助、技能互补、智慧共享等优势惠及更多的企业,就必须要有更多部门能够介入,依法对“共享用工”模式予以规范管理,推动“共享用工”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从而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度和就业市场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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