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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
张律师:
我与他相爱两年了,双方父母也催促我俩早日完婚。他的独立婚房在徐汇,而我们工作均在浦东。我要求他把徐汇房子卖了,在浦东购房。他不同意,认为现在的工作是极不稳定的,随时可能另寻工作。而徐汇的房屋一旦出卖(地价差别关系)可能难以买回。于是我们考虑在浦东新区重新购置住房,请问,我俩要注意些什么?谢谢!
小薇
小薇:
本人建议你们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时,应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一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二是彼此有一个共同商量的过程,得出一个共同奋斗的目标。三是在商量的过程中能够进一步理解对方加深情谊。在协议的条款中尽量约定明确,比如首付款的具体金额、比例、出资额、来源,按揭贷款的共同出资、归还的数额及形式,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等。对于共同出资房屋的处理,我觉得有以下两种可能,供你参考: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在份额上为一人一半,予以均分。除非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房的贡献大因而适当多分。2、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虽然系双方共同出资,根据“登记主义”的观点,房屋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主张房屋折价款,当然也可以协商“竞价”取得房屋。
需要提醒的是,双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等事宜,一定要予以注明,由收款方签名认可为好。一方在向另一方转账时一定要列明项目,如首付款、某期贷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