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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观点交锋:拒录艾滋病毒感染者为"就业歧视"?

发表于 2010-10-27 09:22: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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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或“艾滋感染者”歧视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人的关注,在百度中输入“艾滋病就业歧视”,172万搜索结果赫然在目。10月13日上午上午9时,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开庭,原告为一名因感染艾滋病毒被拒录为教师的安庆小伙。无独有偶,日前凉山一位同样感染HIV的男青年在报考教师职位时受阻,他也选择诉至法院讨说法。

  对此,人民网记者采访的两位法律界人士均认为,当事人因携HIV能否被录用为教师,要首先由医学专家提供艾滋病病毒危害性的科学评价,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所患疾病对公众的危险系数后才能判断,才能谈是否存在“就业歧视”,毕竟“公共权益要大于个人利益”。但也有专家指出,企事业单位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行为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精神相违背,且《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感染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拒录HIV感染者与促公平就业是否矛盾?

  今年5月,20岁的安徽安庆小伙小吴(化名)参加了当地教育局组织的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7月12日,小吴在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到安庆市立医院做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HIV-1抗体阳性”。复诊再次确认后,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

  小吴认为,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其他人并无任何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于是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安庆市教育局表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等已经表明有传染病或精神病史的人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并且对应聘教师进行HIV筛查是依照安徽省人社厅和安庆市政府相关文件作出的,并无不妥。

  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李庆军告诉人民网记者,人民教师和普通就业岗位有所区别,如果教育局从有违师德的角度拒绝录用小吴,是不当的;而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感染HIV的教师存在将疾病感染学生的可能性,且艾滋病的可治愈率低,该教育局的上述举措则并无不妥,“体现了对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考虑”。

  据小吴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透露,当日庭审还围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展开激辩。

  2000年9月23日施行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传染病防治办法》将艾滋病与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24种传染病一同被定义为“乙类传染病”。5年前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将“艾滋病”列为体检不合格标准之一。

  而与上述规定形成一定对比的是,被希冀能够在此案判决中起关键作用的《就业促进法》在“公平就业”一章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感染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该条款明确,“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感染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那么,录用体检中筛查HIV与促进公平就业是否相互矛盾?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增忠认为,《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关于“公平就业”的条款是宏观上的整体规定,但每个用人岗位都有自己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要看法院怎么来认定”。

  李庆军律师表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潜在危险系数高,“禁对传染病病原感染者实行就业歧视”也要视传染病严重程度而定。“当公共权益大于个人权利时,个人隐私权要让位于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因而在公务员或教师招考中检查是否感染艾滋病毒是可以理解的”。
  “乙肝”歧视解禁  “艾滋感染者”可否能“翻身”?

  “乙肝都翻身了,为什么艾滋病不可以网开一面呢?”这是小吴的心声。他认为,“第一个人站起来,身后就会有很多人站起来。如果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改变的话,我还可以去其他地方考教师或者公务员。”

  近些年,社会对于取消乙肝病毒感染者入学、就业歧视的呼声不绝。从去年11月起,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终于在今年2月10日,三部委正式发布《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感染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文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而根据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病毒感染者将不被禁止从事公共服务行业。

  禁查乙肝病毒与禁查艾滋病毒是否具有可比性?

  “两者不具备可比性。”李庆军律师认为,乙肝病毒的防治手段已趋于成熟,而艾滋病毒的防治仍举步维艰,其危险性系数要远高于乙肝病毒。郭增忠律师则表示,乙肝病毒感染者不一定全部转化为乙肝病人,很多人一辈子也不会发病;相形之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肯定要发病,所以是否禁查HIV还有待医学专家予以全面的科学评价。

  致力于反就业歧视的北京民间公益组织益仁平中心10月13日向人社部、卫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该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一些行政部门的过时规定,以致社会上对艾滋感染者的歧视和侵权并非个别现象”。截至记者发稿时,该中心表示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检查艾滋病病毒会否将从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删除?以小吴为代表的HIV感染人群能否获得从事教师等职业的机会?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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