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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巍:强化工会维权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0-10-28 09:20: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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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摸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了维权职能。近年,我国领导人也多次提出,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法保障各方面劳动群众的权益。
    新《工会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工会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去年6月,全总召开全国产业工会工作会议,希望推动完善产业(行业)工会组织,使它们在维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世界工会运动的经验也支持这种努力。最近,全国总工会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
    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集体谈判弥补了劳动者的劣势和劳资关系的某种“失衡”;集体谈判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途径。我国工会既已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就必须尽快实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职能转变,抓紧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工会维权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大格局中
    工会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包括参与改制、安全、职业病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谈判,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提出响亮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
    我国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组织保证,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只有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才有生命力;只有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才有凝聚力。这要求对我国工会的组织制度、干部产生、会员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又能与国际有关规则接轨的配套性改革。
    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实施的基本权利。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只有在谈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博弈能力,在集体合同的制订与履行中才能充分体现有组织的力量。而且,劳资谈判或博弈更应发生在形成合约的过程中,而不是在实施合约以后,也就是尽可能确立合约的严肃性和正当性,防止朝令夕改,甚至变成一纸空文。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摸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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