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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商“二选一”问题频频发生。电商平台爱库存日前对外通报,已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某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再次将这一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二选一”一般认为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明示或者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的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否则不能获得这一平台的政策优惠和资源支持。
《电子商务法》颁布近两年,但“二选一”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这将带来哪些影响?多位专家在日前举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研讨会”上表示,“二选一”这类不公平竞争从整体上压缩了电商平台消费规模,拉低了网购存量,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消费体验。长此以往,商家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严重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道路。
平台不能限定消费者选择权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介绍,“二选一”涉及三个法条,一是《电子商务法》22条,二是《电子商务法》35条,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
《电子商务法》22条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吕来明指出,主要核心规定的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问题。吕来明认为,商家在入驻平台之后,平台经营者提出“你必须接受”,这可能涉及到不公平条款;如若不讲任何条件,平台经营方就对平台内经营者产品下架,这还涉及到强制性的问题。
电商平台有没有权利做出“二选一”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不能限定选择权,不能消费歧视。
邱宝昌指出,《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做大做强,通过竞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问题,但是一旦规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的秩序问题。也就是说,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不能随便对外规定“二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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