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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须经同意并保障安全

发表于 2020-10-14 07:19: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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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今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规定:取得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同时还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截至今年3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亿,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应当制定出台专门法律,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企业、机构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维护网络良好生态。”
据介绍,草案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义务等。
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准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并将上述原则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
草案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草案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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